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