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㈠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㈡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