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㈠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㈣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