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1. 在三日内做出监督检验安排; 2. 在五日内做出定期检验安排; ㈢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执行; 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标志; ㈤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 ㈥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或者达到整改期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检验机构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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