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包含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