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时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