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㈠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㈡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㈢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㈤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 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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