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按照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共信用...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以下工作中根据履职需要查询社会...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 采集自然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 行政机关...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九条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㈠在行...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㈠在行...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重适用惩戒措施: ㈠严重损害公众...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社会信用主体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奖惩制度,联合奖惩实行目录动态管理。 联合奖惩目录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守信良好或者严重失信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相关行业、领域守信联合...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激励和惩戒系统发起...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信用主体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其...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限制其交易或者...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实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存...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其社会信用评价的...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体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公开其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超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记录期限的,不再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促进社会信...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条 鼓励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企业和社会信...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社会信用产品,应当遵守征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下列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进行抽检。 ...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不损害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支持有关单位...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五条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将其依法获取的市场信用信息以及对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与台湾地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社会信用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七条 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考核、监督、第三方评估的机制。 市、区人民...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条 加强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然人诚信信用记录。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教育规划,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培育...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信用主题活动,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传承...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公共信用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4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