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与台湾地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社会信用服务。 支持本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境外)合作,增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影响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