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不损害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支持有关单位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存储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市场开发与运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