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五条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将其依法获取的市场信用信息以及对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评价信息按照征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鼓励社会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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