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七条 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