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社会信用主体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其违法事项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并书面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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