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守信良好或者严重失信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相关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公示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或者经审定的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领域的地方认定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