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信用主体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社会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满后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在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社会信用主体在十二个月内被列入三个以上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出社会信用预警,有效期为二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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