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信用主体根据自愿原则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应当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