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限制其交易或者增加其交易成本。 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