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实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存储、比对、整理、使用等活动,制定相关服务和安全管理规范,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存储、查询、披露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