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