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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