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容缺审批。 在行政审批中违反社会信用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