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激励和惩戒系统发起联合奖惩,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并将奖惩情况反馈发起单位;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