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㈠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㈡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㈢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㈣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㈤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㈦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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