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㈠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 ㈡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㈢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㈣对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㈤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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