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网络链接,实现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