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重适用惩戒措施: ㈠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㈡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㈣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㈤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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