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以下工作中根据履职需要查询社会信用信息、购买社会信用服务: 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 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㈢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 ㈣表彰奖励; ㈤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分析的; ㈥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参照前款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购买社会信用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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