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㈡组织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㈢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梳理、归集、整理、异议受理; 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出具社会信用记录以及其他基础服务; ㈤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与运用; ㈥配合开展社会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㈦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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