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