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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