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可以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活动中,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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