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条 鼓励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企业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凭证中根据持有人的社会信用状况加载相关企业提供的便利和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