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社会信用产品,应当遵守征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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