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获取、异议、社会信用修复,以及守信信息不公开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获取、异议处理、社会信用修复,以及守信信息不公开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