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超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记录期限的,不再作为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该信息的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