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公共信用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社会信用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暂停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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