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明确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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