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依法享受财政等有关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在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依法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