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