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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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确定本市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并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投入,提高其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建设多种形式的科研...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具有或者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科技有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技术计划时,应当征求企业和相关行...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中...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研究开发机构依法享受财政等有关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类研...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依法享有研究...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科学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资金,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个...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市场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享受财税等有关优惠政...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以科学技术为先导...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障科学技术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以提供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投资于企业,按...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引进各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鼓励在国(境)外工作和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人...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全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及全省的平均水平。 鼓励全社会多渠...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的投入。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促使其逐步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对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计,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鼓励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