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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