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确定本市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并予以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