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投入,提高其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区外延伸扩展,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国外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