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具有或者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