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全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市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及全省的平均水平。 鼓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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