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引进各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鼓励在国(境)外工作和学习的科学技术人员来本市参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