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