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障科学技术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