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农业科学技术产业工程和示范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农业技术服务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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