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