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